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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调查公司:母亲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两个儿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

发布时间:2025-05-04

基本案情:两个儿子起诉称父母一共有5个子女,有一套房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父亲2016年去世,2021年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母亲私自签订《赠与协议》把房子过户给妹妹,2022年母亲去世。两个儿子认为该过户侵犯了二人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被诉的女儿称自己同父母生活了十几年,承担了照顾、赡养的主要责任,父亲生前曾多次在众子女面前表示,要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母亲更是同自己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完成过户,现在自己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同意两个哥哥的诉求。这事懂法的人已经能听出有问题了,父母的共同房产在一方去世后没办继承手续,另一方直接过户给部分子女,属于侵犯其他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去世一方的份额如果没有遗嘱,应该由配偶和子女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世配偶无权擅自处分。这种纠纷常有发生,有的是在世一方把房子过户给部分子女,也有的是在世一方再婚后转给再婚配偶。

这种行为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这一点各地法院的认知是统一的,但是这种过户是全部无效,还是在世一方的有权处分份额部分有效,无权处分的份额部分无效,在不同案件里、不同法院结果的处理标准有时就不太一样。

比如前段时间介绍过的那个《父亲瞒着子女转80%房产给再婚妻子,房产被4子女要回!》的案子,法院是判决房屋过户行为全部无效的。当然,那案子法院的判决理由中,有一个是过户时父亲有老年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判决产权变更行为整体无效。但从那个案子法院的判决时,对另一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的具体措辞表述上看,即使没有这个老年痴呆的因素,法院应该也是倾向于判决过户行为整体无效的。那本案母亲把房过户给女儿的行为,法院会认定部分无效还是整体无效呢?

法院判决:本案法院认为,房屋虽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但实为原被告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没有遗嘱,房屋应属于兄妹五人及母亲的共有财产。母亲把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女儿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未经其他子女同意,私自把父亲的份额赠与女儿并过户,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处分父亲的部分无效。当然,后续这部分无效的份额,肯定涉及相关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问题,有争议可以另案处理。

所以,这类情况即使一时能完成过户,如果其他继承人起诉,房子的全部或部分份额仍会被要回,占不到便宜,反而会引起家庭纠纷。真要操作不管是立遗嘱还是生前过户,建议只就在世一方有权处分的份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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