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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私人调查:哪些是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24-11-11

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条件 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有时候两个人结婚以后,其实这段婚姻关系可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于这一种情况,哪些是无效婚姻,这个其实在法律上做出了规定,有的婚姻是可以进行治愈的,经过一段时间或是一些情况以后,婚姻会变得有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条件。  

一、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条件  1、重婚的,之后与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  2、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3、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之后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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