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婚外情赔偿协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所谓“婚外情”,一般是指夫妻一方背叛夫妻忠实原则,与婚外第三者发生婚外恋或同居,如“一夜情”、“包二奶”等。“婚外情”也可称“出轨”、“红杏出墙”等。 婚外情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婚姻法除了保护合法婚姻外,法律条文也明确规定了对婚姻不忠现象的制裁,如一方对婚姻有过错,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合法权益等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婚姻法并没有把婚外情赔偿协议中限制人身权的约定列为合法的范畴,并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这说明立法者在权衡二者权益的冲突时,选择了公民人身权高于夫妻忠实义务的价值取向。 因此,婚外情赔偿协议是对人身自由权等法定权利的非法限制,有违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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