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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轨调查取证:遗嘱有效期有多久的相关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10-30

有效期有多久的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3、《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介绍  甲乙为夫妻,二人于解放前结婚。甲的祖上于解放前分家,分给甲平房六间,此时甲乙已婚并生育子女,乙于1961年因车祸去世,据其子女称,乙生前无遗嘱。乙父先于其去世,而乙母后于其在1963年去世,乙遗有配偶、子女和一个弟弟。文革期间,上述房产上交政府房管部门,文革后落实政策,房产发还给甲。1985年甲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1988年甲立有自书遗嘱四份,将上述全部房产留给其四个子女。甲的子女于近日持甲的自书遗嘱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经审查认为,此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甲的子女均对四份自书遗嘱无异议。问公证员能否直接以该遗嘱为依据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律分析:首先该房产为甲乙二人婚后甲方从其祖上分家继承所得,且共同使用,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属于乙的一半房产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在乙的继承人中有其配偶、其父母及其子女。乙的父亲于解放前去世,则其遗产份额应由配偶、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但是,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夫妻二人在一方去世、另一方在世的情况下,去世一方遗留下的财产往往不进行实际的遗产分割,而是由全体继承人概括继承供家庭共同使用,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前,各继承人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被继承的遗产成为共同继承财产。本案的背景情况历经解放前后、文革前后,故上述现象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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